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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进和谐铜陵、幸福铜陵建设,规范使用贫困残疾人救助资金,根据省《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我市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制度,要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应助尽助,一个不漏;应退尽退,一个不假的目标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市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的残疾人均有权享受生活特别救助待遇。
第五条 城镇、农村二级以上的贫困残疾人(含二级)每人每年按792元的标准救助。城镇、农村三、四级的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按360元的标准救助。
第二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须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级以上民政(社保)部门低保证明,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 县(市、区)残联审批。县(市、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以张榜方式公示不低于3天。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第三章 救助对象管理
第十条 对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救助对象实行年度复核、适时调整。 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实行县、乡(社区)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省、市、县(区)三级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市残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