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残联〔2014〕1号
关于印发《2014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残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2014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残联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2014年1月10日
2014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
2014年,继续实施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级残联牵头,负责组织宣传、摸底筛查,并联合相关部门确认康复定点机构,做好康复对象的安置、转介工作,组织康复效果评估,建立完整的救助档案;各级卫生部门会同残联为项目定点机构提供技术培训和医疗保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项目资金以及使用监管,市县配套资金比照省级筹资渠道予以安排。各级民政支持残联、卫生等部门做好救助对象的摸底筛查,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加强教育系统内定点机构能力建设,并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和康复后随班就读的衔接;各级公安部门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增加经费投入,扩大服务对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
(一)目标任务
2014年,为全省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免费复明手术1万例。任务数原则上按各市户籍人口基数分配,同时结合各市白内障患者实际需求。
(二)救助对象
全省城乡贫困白内障患者。
(三)资金筹集及补助标准
全省财政统筹安排1000万元,每例手术经费1000元。其中:手术耗材由省级负责统一采购,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150元/例);患者筛查、术前术后常规检查、用药、床位、治疗、护理等费用(850元/例)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各地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四)资金管理及拨付
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至各县级财政部门。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完成后,县级残联负责根据定点医院手术完成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手术定点医院。
根据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流动眼科手术车“复明22号”复明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医秘〔2012〕481号)精神,“复明22号”参与协助部分市完成手术任务;参与方式由承担“复明22号”任务的省第二人民医院与相关市县卫生部门或手术定点医院协商,并根据实施手术的具体情况进行项目手术资金分配。
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一)目标任务
2014年,为全省680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任务数按各市户籍人口基数分配。
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的精神残疾人;
2、拥有我省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和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的精神残疾人。
(三)资金筹集及补助标准
全省财政统筹安排6800万元,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四)资金管理及拨付
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至各县级财政部门。县级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帐户,并注明“精补”。
(五)项目管理
县级残联每年须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年审时要提供患者本人当年或上一年度的专科诊疗记录和1000元以上药费发票(或附有药品名称的购药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包括购买基本精神药物、辅助性药物和化验检查等费用。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低保证或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三、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一)目标任务
2014年,为9945名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救助,或适配辅助器具。
(二)救助对象
全省城乡低保或困难家庭残疾儿童。
(三)资金筹集及补助标准
1、听力语言残疾儿童:为每名聋儿配发人工耳蜗产品1套,提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费12000元,术后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4000元;为每名聋儿配发助听器2台,提供验配和一年内的调试费用6000元,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2、肢体残疾儿童:为每名肢残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补贴手术费10000元,提供术后康复训练费6000元、矫形器装配费12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3、脑瘫儿童:为每名脑瘫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矫形器装配费12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4、孤独症儿童:为每名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5、智力残疾儿童:为每名智力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6、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按每人12000元标准,为5000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聋儿、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8比2比例分担。
7、辅助器具:为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贴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贴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四)资金管理与拨付
1、人工耳蜗、助听器、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由中残联或省残联统一采购,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项目所需手术、验配服务、康复训练等非采购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按照各市承担的任务数及补助标准,结合省级财政分担情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至各市级财政部门。
2、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各市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其中:手术费用直接支付至手术定点医院,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辅具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各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后根据专家组考核评估结果予以结算的方式,作出适当调整。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地开展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五)项目管理
1、各市残联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将救助对象安排至定点机构,按规范进行手术或康复训练。
2、无定点机构或机构不能满足本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市,可将残疾儿童转介至外市定点机构进行康复;目前正在外市定点机构训练或自行申请至外市定点机构训练的,经市级专家组质量评估合格后,可认定为户籍所在市的任务。
3、残疾儿童进入定点机构训练的,均应填写《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附后);在训儿童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回户籍所在地残联申领康复训练经费,或由户籍所在地残联直接将补贴经费划拨至定点机构。
4、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残联厅发〔2011〕25号)规定的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将以此为依据对定点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安全。
6、各相关部门和定点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
附件:
1、白内障免费手术、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任务分配表
2、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任务分配表
3、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申请审批表
4、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登记表
5、省民生工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汇总表
6、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7、省民生工程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8、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9、康复安置协议样本